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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履行,委托案件终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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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张寅 邱明明 汪鸣杰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9:24 打印 字号: | |

“谢谢法官,我们已经全部收到被执行人符某转来的全部赔偿款,该案件的结案申请我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寄过来了,请将该案做结案处理吧!”

近日,南丰县法院收到申请人李某、詹某对云南省江川区(2011)江民一初第XXX号委托南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被申请人符某的结案申请。13年的委托执行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1年,李某、詹某驾驶的云F某牌轿车与詹某驾驶的赣F某牌轻型货车在华宁至江川的路段上碰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经江川交警认定符某负全责,经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符某与其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詹某640563.7元,因被执行人符某财产在江西南丰,江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丰法院执行该案。

南丰法院执行保险公司承担的110000元,剩余符某赔偿530563.7元,在法院穷尽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符某下落不明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做出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依李某、詹某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南丰县公安局展开“联动协作机制”,精准锁定被执行人符某,拘传符某到案后,执行法官站在法理、情理以及当事人的角度以不同的立场、专业和关怀使申请人李某、詹某,被执行人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三年偿还,放弃部分利息。

2024年,执行干警收到结案材料,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对云南省江川区(2011)江民一初第XXX号委托南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做出结案。

 
责任编辑:南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