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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买卖合同起纠纷,倾情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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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邹忠楷  发布时间:2024-04-23 08:38:44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桔农等种植户因拖欠农药款不还而被农资店店主起诉至法院的情形屡见不鲜。种植户们大都是因为对农药的质量、效果不满意,因此不愿意偿付农药款。4月18日,南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拖欠农药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场给付农药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彭某一直以经营农药化肥店为生,被告封某近十多年都在彭某经营的农药化肥店购买农药化肥;直至2018年到2019年期间封某依旧多次在彭某店里赊购农药化肥,赊欠货款共计8191元,封某称之所以未能给付货款是因为彭某提供的农药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其所种植的桔树长出来的桔子质量很差,无法对外销售,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偿付农药款。时隔多年,农资店店主彭某见索款无望,便诉至法院希望追回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读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被告封某一直联系不上,随后由原告彭某带着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被告封某家中找封某进行外出送达,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在被告封某家中找到封某向其送达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此案数额不大,但是双方矛盾比较激烈。一方主张归还货款,另一方主张农药质量有问题,二人你一句我一句争执不下。为更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工作人员转变工作思路,采取“背对背谈心、面对面诠释”的调解方法,耐心细致的倾听双方的心声,并从法理、情理出发,向被告封某阐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的买卖依法有效,给付货款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不偿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劝说原告彭某换位思考、互相体谅,被告的桔树使用农药后没有结出正常的桔子,卖不出好价钱,被告也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最终,法理与情理的碰撞消除了双方的心理对抗,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农药款,原告也在数额上作出让步,双方和平解决,最终被告当场现金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口头约定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封某应向彭某支付对应货款。作为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拖欠的货款要及时归还,但是如果再农药使用中出现药害,种植户也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检验,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南丰法院